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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一次因主体不适格被驳回后,大概是十几天后,乐万家物业公司,又收到了法院的传票。
还是那个事,还是那个案子。
或许,是法院的内部规定,这个案子,居然还是那个法官,那个法庭。
这一次,还是四个被告,不过,原先的被告一电梯生产厂家没有再出现在被告的行列。
其余的被告,按顺序往前挪了一位,而这次新出现的被告,是保险公司。
还是和上次的程序一样,原告念了诉状后,由被告依次做承认或否认的答辩。
被告一,成了房地产开发公司,而开发公司的代理意见,和上一次的庭审答辩一致。
即已将管理权移交给物业公司,被告一无需担责。
被告二,成了乐万家物业公司,这次倒是没有写错,代理人依然是陈光。
陈光一开始发言,就指明,被告四保险公司主体不适格。
理由是,被告二是和保险公司签定了公共责任险,但并不是和本地的支公司签署,而是和省城的分公司所签。
并且,陈光还举证说明,省城分公司为此事出险的情况。
同时,陈光向法庭提交了乐万家物业公司与保险公司省城分公司签署的保单及合同。
这个变故,让法庭各方又起了波动。
在法官询问各方是否庭审继续时,各方表现不一:
原告方代理律师,第一时间拍了保单和保险合同。
要求追加被告,将本地的支公司替换成省城的分公司。
而被告一房地产开发公司,被告二乐万家物业公司,被告三电梯维保公司,要求暂停本次庭审。
甚至这三家的代理人,纷纷的收拾起了东西,做出一副随时准备离开的样子。
而被告四保险公司本地的支公司,是唯一的一个赞同开庭的诉讼参与人,而他的表态,让其余诉讼参与的各方,纷纷出言怼他。
最终,法庭决定:
重新下传票,重新排期。
而第三次开庭,则是在下一个月了。
在第三次庭审过程中,还是将以前的程序重新走了一遍。
这次的庭审,对参与诉讼的各方主体的问题,各方都没有异议。
在原告念完起诉状后,四被告依次做承认或否认的答辩。
被告一(房地产公司):
我方已将管理委托给了被告二,并签有《前期物业合同》,故我方不应担责;
被告二(乐万家物业公司):
首先,原告并非案涉小区业主,且并未合理的使用和乘坐电梯;
其次,我方与被告三签订有《电梯维保合同》,且被告三已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完成了年检和合同履行,并无不当。
而此次电梯的突发情况,很可能与原告方不规范操作有关。
再次,原告方已是成年人,在不规范乘坐和操作电梯时,对自己的安全应负有审慎义务,不应将自己不规范操作与乘坐的行为导致的后果扩列到管理人及所有人头上。
最后,我方与被告四签署《公共责任险》并且也于事发后,主动联系被告四与原告对接;
综上,要求法院驳回原告所有诉请,并判令原告,返还我方因此垫付的各项费用。
被告三(电梯维保公司):
我方在履行《电梯维保合同》期间,电梯运行正常,并通过了每年一次的电梯年检,事发时,电梯年检合格证就在那部电梯内公示,且发证日期为事发时前半个月;
第二,我方在事发之时,按照合同约定与相关规定,半小时内赶到现场,参与处理;
最后,在事发后,我方对该部电梯进行了彻底的检查,并未发现有任何零件损坏及软件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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